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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紀電子報2018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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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最高院判例及觀點:發票到底能不能證明款項已付?

在訴到法院的合同糾紛中,有很多案件付款方以發票為證,主張已付款。但是收款方卻稱未收到款。這時,法院就要判斷發票到底能否證明已付款。在現實交易中,有先付款再開發票的,也有先開發票才能申請付款的。尤其是一些收款方處於弱勢地位的交易中,先開票再付款甚至比較普遍。也就是說,很多交易中,付款方收到發票並不代表已付款。這類案件,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比如下面這起案件,同樣的案情和證據,地方高院和最高院卻對發票能否證明已付款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結果。


案情回顧

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對新疆創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訟稱:2000731日,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工程的開、竣工時間、施工範圍、工程款的給付及違約責任等都作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後,南通二建依約施工,創天公司卻違約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又多次協商簽訂補充協定,變更付款方式,但創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義務,導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請求給付工程欠款並賠償損失。


創天公司答辯稱其中一筆244萬元款項已經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發票為證;而南通二建認為2001612日支付工程款244萬元與事實不符,該244萬元是創天公司與南通二建協商準備付款,並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發票,南通二建於2001614日開具了發票並交付給創天公司,但創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還發票。


一審新疆高院認為:發票只是完稅憑證,不是付款憑證,不能證實付款的事實,也不能證實收取款項的事實,付款方付款後應當索取並持有收據,以證明收款方已收取該款項,創天公司辯稱現金支付244萬元,又無收款收據證實南通二建已收取該款的事實,創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財務憑證或收據等證據印證已付款的事實。故創天公司僅依據發票主張已付工程款244萬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訟爭工程的欠款數額如何確定?


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的情況下,對上述事項的觀點是:雙方爭議的244萬元應當認定為創天公司已經支付南通二建。創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為其開具的收款發票。發票應為合法的收款收據,是經濟活動中收付款項的憑證。雙方當事人對244萬元發票的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創天公司持有發票,在訴訟中處於優勢證據地位,南通二建沒有舉出有效證據證明付款事實不存在。一審法院認為發票只是完稅憑證,而不是付款憑證,不能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曲解了發票的證明功能,應予糾正。


觀點分析

在這個案件中,最高院和新疆高院在查明事實階段完全相同,但對支付款項是否存在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新疆高院認為創天公司主張已支付款項,但沒有相關轉帳或現金支付的證據證明,因此不予認定;而最高院認為創天公司持有發票,而南通二建沒有舉出相應反證證明對方未支付,因此認定已支付。這裡就必須講到發票的功能,《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發票不是納稅憑證,而是收付款憑證!


驚人結論

最高院認為:發票居然是收款證明?!真如此,現實中企業可能就會陷入一個兩難的境地:先給票,如果對方事後不付款,存在法律風險;不給票,對方又堅決不付款。怎麼辦?


莫慌,真相在這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八條規定如下: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進行了詳細的釋義,總結如下: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在買賣合同中的地位是被區別對待的。

這是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是購貨方納稅義務和進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對於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重要的作用而決定的。其本身只是交易雙方的結算憑證,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的可能性,並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的必然性。而普通發票在市場交易中的功能之一是收付款憑證,因此對收付款行為具有一定的證明效力。


二,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明作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僅是付款的記帳憑證,是買受人付款的依據,但不是付款的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只表明買賣雙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證明買受人已經付清所有貨款。僅憑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證明標的物已經交付,也不能證明貨款已經支付。


三,關於普通發票的證明作用

對於普通發票來說,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存在一個前提,即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另外,《解釋》也從反方面進行了規定,即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正確結論

一、對於增值稅專票,僅是付款的記帳憑證,既不能證明標的物已經交付,也不能證明買受人已經付款。


二、對於普通發票,在有合同約定或當事人之間交易習慣存在的前提下,可以作為買方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通過上面的案例分析,大家發現虛驚一場。但是,為了防範可能的道德風險那麼,我司試著給大家一些建議吧:


1、完善合同,這是我司的第一個忠告。如果對方要求先給票再付款,務必將其寫入合同條款中,一旦發生糾紛,該付款條件條款完全可以作為發票不代表付款觀點的有力證據。這也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2、如果合同沒有這個條款,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給付發票時,請對方在發票簽收單上寫上給付發票時款項尚未支付並由對方簽字或蓋章吧。


當然了,這種官司未必每個企業都會遇到,最高院的判決也未必代表著所有的基層法院的意見,畢竟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具體問題還得具體分析。總之,風險只是風險而已,只是存在發生的可能,但至少大家還是應該做到心中有數吧。

                    創世紀企管諮詢有限公司公司    法務部提供


《海關事務》出口退稅企業注意!51日起須瞭解三大變化

預申報取消、申報手續簡化,看似減輕了企業的申報工作量,實則會帶來很多不可預見的風險,51日以後,出口企業需格外留意出口退稅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另外還有多項變化需注意!!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


為進一步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持續加快退稅進度,支援外貿出口,現就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時,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修改後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再進行退(免)稅預申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資訊無誤後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四、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五、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以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對進貨憑證進行核對。


六、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電子資訊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資訊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資訊申報表》。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


七、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於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並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      

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於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

 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稅

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以下稱“30號公告)的規定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收匯,未按規定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須按照30號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一)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自出口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評定為四類企業的次月起執行;第(二)種至第(三)種情形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之日起24個月內執行。上述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准。

出口企業同時存在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幾種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九、生產企業應於每年420日前,按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帳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後再辦理

(一)生產企業申請核銷前,應從主管稅務機關獲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資  

料中的進料加工電子帳冊(電子化手冊)核銷資料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

口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生產企業將獲取的回饋資料與進料加工手冊(帳

冊)實際發生的進口和出口情況核對後,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

退稅核銷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銷。如果核對發現,實際業務與回饋資

料不一致的,生產企業還應填寫《已核銷手冊(帳冊)海關資料調整表》連

同電子資料和證明材料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企業報送的電子資料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對《生產企

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和《已核銷手冊(帳冊)海關資料調整表》

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核。

(三)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核銷後,生產企業應以《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

核銷表》中的已核銷手冊(帳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當年度進料加工

計畫分配率。同時,應在核銷確認的次月,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

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在納稅申報時申報調整;應在確

認核銷後的首次免抵退稅申報時,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

銷表》確認的調整免抵退稅額申報調整當期免抵退稅額。

(四)生產企業發現核銷資料有誤的,應在發現次月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

項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


十、出口企業因納稅信用級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有關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的規定,自收到企業複評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定工作。


十一、境內單位提供航太運輸服務或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在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時,應填報《航太發射業務出口退稅申報明細表》,並提供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影本:

(一)簽訂的發射合同或在軌交付合同;

(二)發射合同或在軌交付合同對應的專案清單項下購進航太運輸器及相關貨物和

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接

受發射運行保障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從與之簽訂航太運輸服務合同的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九條第二項第1目規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射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包括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頒發的《民用航太發射專案許可證》。


十二、《廢止檔、條款目錄》。


本公告自20185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419


權威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為進一步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持續加快退稅進度,支援外貿出口,經研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的出口退(免)稅事項和表證單書

1.      取消出口退(免)稅預申報。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海關總署等相關管理部門的電子資訊無誤後方可受理。

2.      取消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3.      取消報送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4.      取消報送《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以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對進貨憑證進行核對。

5.      取消報送無相關電子資訊申報憑證及資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資訊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資訊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資訊申報表》。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

(二)簡化的出口退(免)稅事項和表證單書

1.      簡化了《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2.      簡化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流程及報表。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申報表》《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回饋表》《已核銷手(賬)冊海關資料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已核銷手(賬)冊海關資料調整報告表出口報關單)》《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5張表格簡化為2張表格,分別為《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和《已核銷手冊(帳冊)海關資料調整表》。

(三)明確了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的要求,啟用《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


(四)明確了申報出口退(免)稅需提供出口貨物收匯憑證的出口企業三種情形,分別為: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五)明確重新評定出口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的要求和流程。出口企業因納稅信用級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等發生變化,或者對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


(六)明確了境內單位提供航太運輸服務或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提供的資料,啟用《航太發射業務出口退稅申報明細表》。同時,明確了提供航太運輸服務的境內單位在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提供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頒發的《民用航太發射項目許可證》,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九條第二項第1目規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生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七)規定了《廢止檔、條款目錄》。


二、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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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稅務》國家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7項減稅措施

國家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7項減稅措施,支援創業創新和小微企業發展,印花稅和個稅方面都有新的政策出臺,不管是對企業還是對個人,收入都將會有一大影響。


國家出臺7項減稅措施:印花稅、個稅進展

為降低創業創新成本、增強小微企業發展動力、促進擴大人群就業,國務院總理4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7項減稅措施


一、       是將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的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從100

   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二、       是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

   高到100萬元。

以上兩項措施實施期限為201811日至20201231日。

三、       是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

四、       是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五、       是將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限額統一,從2.5%提高

   8%

前述三項措施從今年11日起實施。

六、       是從51日起,將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帳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徵收的

   印花稅減半,對按件徵收的其他帳簿免征印花稅。

七、       是將目前在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

   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  

   廣到全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分別自11日和71日起執行。

採取以上7項措施,預計全年將再為企業減輕稅負600多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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