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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世紀電子報2018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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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最高法關於勞動糾紛案件裁判規則21

勞動合同糾紛

1.         勞動者被績效考評為末等,用人單位不能因此認定不能勝任工作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31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五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18號)

2.         應聘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訴唐茂林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9

3.         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續至患特殊疾病勞動者醫療期滿時終止——梁介樹訴南京樂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6

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簽署的其他有效書面檔的內容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各項要件,應認為存在勞動合同——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訴單晶晶勞動爭議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

5.         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候宏軍訴上海隆茂建築裝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1

6.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引起的工作單位的變動,工作年限連續計算——包利英訴上海申美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2

7.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張傳傑訴上海敬豪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等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5

8.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自行協商繳納社會保險金的義務——李建平訴蘇州市東方客運有限公司等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2輯(總第4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9.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客戶名單、資訊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來認定——任民、任建棠訴劉倩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3輯(總第47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10.      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不能據此認定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鄧正波訴紹興縣廣友勞務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5年第4輯(總第6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11.      一級智力殘疾人的代理人對其簽署離職申請的行為不予認可的,其簽署離職申請的行為應屬無效,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至合同期限終止——孔某與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5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10起殘疾人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12.      企業停薪留職、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因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提起訴訟的,應按勞動關係處理——伊春某旅遊酒店有限公司訴張某某勞動爭議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8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10起關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


社會保險糾紛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安民重、蘭自姣訴深圳市水灣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2


工傷認定

1.      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的過失不屬於排除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來源:201412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九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40號)

2.      行政機關作出的程式性行政行為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無法針對相關的實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可以針對該程式性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來源:20169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14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69號)

3.      勞動者非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非因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不能認定為工傷——陳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9

4.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未脫離治療搶救狀態,自發病48小時內死亡的,認定為工傷——上海溫和足部保健服務部訴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4

5.      職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場所從事危險工作而受傷,即使存在一定違規也應當認定為工傷——劉自榮訴米泉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案例來源:20147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八起典型案例

6.      用人單位將其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該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張成兵與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上訴案

案例來源:20148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7.      勞動者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在上班的途中,上班目的明確,應認定為合理時間——何培祥訴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案例來源:20148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8.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鄒政賢訴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案例來源:20148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四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創世紀企管諮詢有限公司公司    法務部提供


《海關事務》關於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擴大試點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號

為全面深化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改革,提升海關加工貿易監管與服務水準,引導企業自律管理,海關總署決定擴大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以下簡稱新監管模式)改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海關及業務範圍

一、       試點海關:天津、呼和浩特、滿洲里、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廈門、南昌、青島、鄭州、武漢、廣州、深圳、拱北、黃埔、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烏魯木齊。各試點海關統一適用全國統一版的資訊化系統開展試點。

二、       各試點海關可結合各自實際,選擇有需求且符合有關要求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試點。實施新監管模式試點的企業,必須是以自己名義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產型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的;

2.         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且企業內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資料流程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三、       新監管模式的業務範圍包括:帳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餘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本企業或本集團的售後維修等。


二、    主要內容

一、       實施新監管模式的企業,按照以下方式開展相關業務:

1.         帳冊設立。企業可以根據行業特點、生產規模、管理水準等因素選擇以料號或項號設立帳冊;帳冊的最大進口量為《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所載生產能力,即進口料件對應金額。

2.         核銷週期。企業可以根據生產週期,自主選擇合理核銷週期,並按照現有規定確定單耗申報環節,自主選擇單耗申報時間。

3.         外發加工。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時,不再報送收發貨清單,同時應保存相關資料、記錄備查。

4.         集中內銷。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對上月發生的內銷保稅貨物集中辦理納稅手續,但不得跨年。

5.         深加工結轉。企業在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時,應於每月月底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情況進行集中申報,不再報送收發貨記錄,同時應保存相關資料、記錄備查。

6.         剩餘料件結轉。企業應在核報前,以剩餘料件結轉方式處置實際庫存。

二、       在核銷週期內,企業採用自主核報方式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其中,對核銷週期超過一年的,企業應進行年度申報。

1.         自主核報。指企業自主核定保稅進口料件的耗用量並向海關如實申報的行為。企業可採用單耗、耗料清單和工單等保稅進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關申報當期核算結果,並辦理核銷手續。

2.         年度申報。對核銷週期超過1年的企業,每年至少向海關申報1次保稅料件耗用量等帳冊數據。年度申報資料的累加作為本核銷週期保稅料件耗用總量。

三、       在帳冊核銷週期結束前,企業對本核銷週期內因突發情況和內部自查自控中發現的問題,主動向海關補充申報,並提供及時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關對企業的申報進行集中處置。

四、       企業應根據帳冊設立時的料號或項號,據實以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監管方式申報進出口。

五、       企業應按照規定提交、保留、存儲相應電子資料和紙質單證。

六、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

1.         信用類別降為失信企業的;

2.         內部資訊化系統不完備,加工貿易貨物流和資料流程邏輯鏈條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3.         不能規範辦理海關手續,不能按要求及時提交、保留、存儲相關資料、單證和資料的;

4.         主動申請不實施新監管模式的;

5.         其他需要撤銷新監管模式的。

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帳冊管理的,自確定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海關辦理該帳冊核銷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       本公告正式實施後,對尚未執行完畢的加工貿易手(賬)冊,企業可將尚未出口的加工貿易貨物折料轉入新開設的帳冊。

二、       本公告未明確事項,按照加工貿易監管的一般性規定實施管理。

本公告內容自20183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7年第29號公告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226

創世紀企管諮詢有限公司公司    關務部提供


《會計稅務》最嚴納稅申報比對啟動!比對不符,你的稅控將被鎖!

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稅總發〔20171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提高申報品質,優化納稅服務,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183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國稅辦發〔200334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國稅發〔2005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票表比對準備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51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國稅函〔20068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比對的通知》(國稅函〔20069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4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20171030


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A.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以下簡稱申報比對)管理,提高申報品質,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程。


B.       申報比對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以資訊化為依託,通過優化整合現有征管資訊資源,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資訊進行票表稅比對,並對比對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C.       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置申報異常處理崗,主要負責異常比對結果的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異常處理崗原則上不設置在辦稅服務廳前臺。


D.      申報比對範圍及內容

一、比對資訊範圍

1.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以下簡稱申報表)資訊。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資訊。

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資訊。

4.  納稅人稅款入庫資訊。

5.  增值稅優惠備案資訊。

6.  申報比對所需的其他資訊。

二、比對內容

比對內容包括表表比對、票表比對和表稅比對。表表比對是指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票表比對是指各類發票、憑證、備案資格等資訊與申報表進行比對。表稅比對是指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與當期的實際入庫稅款進行比對。


E.       申報比對規則

一、申報表表內、表間邏輯關係比對,按照稅務總局制定的申報表填寫規則執行。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票表比對規則

1.   銷項比對。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納稅人當期申報免稅銷售額、即征即退銷售額的,應當比對其增值稅優惠備案資訊,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除外。

2.   進項比對。

甲、當期已認證或確認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專用發票進項金額、稅額合計數。

乙、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稅額。

丙、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的稅額。

丁、取得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合計數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的稅額。

戊、按照政策規定,依據相關憑證注明的金額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得出的進項稅額應大於或者等於申報表中本期申報抵扣的相應憑證稅額。

己、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中注明的應作轉出的進項稅額應等於申報表中進項稅額轉出中的紅字專用發票資訊表注明的進項稅額。

庚、申報表中進項稅額轉出金額不應小於零。

3.    應納稅額減征額比對。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減征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符合政策規定的減徵稅額。

4.    預繳稅款比對。申報表中的預繳稅額本期發生額應小於或者等於實際已預繳的稅款。

5.    特殊規則。

甲、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搆可以不進行票表比對。

乙、按季申報的納稅人應當對其季度資料進行匯總比對。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票表比對規則

1.   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2.   當期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額。

3.   申報表中的預繳稅額應小於或者等於實際已預繳的稅款。

4.   納稅人當期申報免稅銷售額的,應當比對其增值稅優惠備案資訊,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除外。

四、表稅比對規則

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應納稅款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實際入庫稅款。

五、申報比對其他規則

1.    稅務總局可以根據增值稅風險管理的需要,對申報表特定專案設置申報比對規則。

2.    各省國稅機關可以根據申報比對管理實際,合理設置相關比對專案金額尾差的正負範圍。

3.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合申報比對管理實際,將徵收方式、發票開具等業務存在特殊情形的納稅人列入白名單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適用的申報比對規則。白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六、本條第(一)至(三)項比對規則為基本規則,第(四)至(五)項比對規則為可選規則。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上述比對規則的基礎上,根據申報管理的需要自主增加比對規則。


F.        申報比對操作流程

申報比對環節可以設置在事中或者事後,由省稅務機關根據申報管理需要進行確定。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征管資訊系統或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比對,並根據比對結果分別採取以下處理流程:

一、申報比對相符

申報比對相符後,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

二、申報比對不相符

申報比對不相符的,向納稅人回饋比對不相符的內容,並按照下列流程進行處理:

1.   申報比對不符的,除符合本項第2點情形外,暫不對其稅控設備進行解鎖,並將異常比對結果轉交申報異常處理崗。

2.   納稅人僅因為相關資格尚未備案,造成比對不符的,應當對稅控設備進行解鎖。

3.   異常比對結果經申報異常處理崗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不得對稅控設備解鎖,由稅源管理部門繼續核實處理。

4.   異常比對結果經稅源管理部門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發現涉嫌虛開發票等嚴重涉稅違法行為,經稽查部門分析判斷認為需要稽查立案的,轉交稽查部門處理,經處理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

5.   異常比對結果的處理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G.      由於出現資訊系統異常等突發情形,影響正常納稅申報秩序時,省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應急措施,暫停申報比對。在突發情形消除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重新開機申報比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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