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紀電子報2018年1月刊 二維碼
■《法律行政》最高院判決-簽字蓋章生效與簽字、蓋章生效的區別 導讀:通常,在簽訂合同時最後都有這麼一句“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或者寫成“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那麼是需要同時“簽字+蓋章”合同才生效,還是簽字或蓋章合同都生效? “簽字蓋章”並非指“簽字”、“蓋章”要同時具備 案例: 北京大有克拉斯傢俱商城與中國機床總公司、北京牡丹園公寓有限公司進口代理合同糾紛案 最高院認為: 根據一審期間司法鑒定結論,《協議書》上傢俱商城印章印文與工商檔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傢俱商城對該鑒定結論予以認可。《協議書》上蓋有傢俱商城真實的公章,雖無傢俱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的簽字,但足以表明《協議書》是傢俱商城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書》上雖只有機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機床公司的公章,但機床公司並不否認《協議書》的真實性。據此,一、二審判決認定《協議書》真實有效並無不當,傢俱商城否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及其效力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簽字、蓋章”是指兩者要同時具備 案例: 浙江順風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發展銀行寧波分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院認為: 關於該協議中“簽字、蓋章”之間的頓號應如何理解,即簽字與蓋章應同時具備還是具備其一即可認定協議生效。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表述的“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並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後面的“蓋章”系並列片語,它表示簽字與蓋章是並列關係,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方可生效。雙方當事人該項約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實,應認定為有效。另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還款協定》內容看,其專門設定了雙方加蓋公章與負責人簽字欄目,在該協議中寧波分行既簽署了負責人姓名也加蓋了單位印章,而順風公司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未加蓋單位印章。由於順風公司未在《還款協定》上加蓋單位印章,不具備雙方約定的生效條件,因此,寧波分行依據該協議主張權利,事實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還款協議》已生效,並依照該協議約定的數額判決順風公司返還貸款本金不妥,應予糾正。 無論是“簽字、蓋章”還是“簽字蓋章”,還要看雙方的履行情況 當然,這類案件主張協議未生效的一方往往是只簽字或只蓋章,但是在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合同履行的情形下,無論是約定“簽字、蓋章”還是“簽字蓋章”,其實均可依據《合同法》第37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案例: 肖廣學與廣州七喜集團有限公司、關玉嬋股權轉讓糾紛案 該案中:《股權轉讓協議書》第八條約定“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廣東高院認為: 至於肖廣學一方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民事判決與本案案情上並無關聯性和相似性。並且,該116號案系未蓋章一方當事人主張其未蓋章故合同尚未生效,並否認合同效力、自始至終拒絕履行合同。而本案中,七喜集團公司雖未在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書》中加蓋公章,但明確表示認可其法定代表人易賢忠簽字的效力,並在易賢忠簽訂協定後接受了肖廣學的股權轉讓款,以實際履行的行為進一步認可該協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肖廣學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116號民事判決否定本案《股權轉讓協議書》的生效顯然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創世紀企管諮詢有限公司公司 法務部提供 ■《海關事務》案例︱如何判斷信用證下開證行的拒付通知是否有效?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明確規定了開證行的拒付通知必須同時滿足若干條件,方為有效,否則,開證行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因此,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出口商應具備準確識別開證行拒付通知是否有效的鑒別能力,以切實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一 案情概述: 一份適用UCP600的自由議付信用證,其中規定:某品名的貨物數量為300200張,金額為2795462美元,允許分批轉運及轉船至佛州馬那提港或坦帕港,最晚裝船日為某年8月15日,信用證到期日為該年8月31日。該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全套3/3正本清潔已裝船海運提單。 該年7月16日,出口公司作為信用證下的受益人,開出商業發票兩份:號碼為YF0602的商業發票所記載的該商品266684張、金額為2483361美元;號碼為YF0603的商業發票所記載的該商品33516張、金額為312101美元。 同年8月10日,出口公司簽發號碼為YF0602、金額為2483361美元的匯票一式兩份和號碼為NODAW617的清潔已裝船租船合同提單一份。8月11日,出口公司開具了號碼為YF0603、金額為312101美元的匯票一式兩份和海運提單一份。 8月25日,出口公司將上述商業發票、匯票及提單交付議付行。同日,議付行分兩次將上述單據寄給境外開證行。 開證行於8月29日收到該單據,並於9月2日回覆議付行稱:“我們保留我們所有的權利,同時,我們已經聯繫申請人以得到他們對下列不符點的棄權。單據中的不符點是提交了租船提單而非海運提單,我們保留單據,風險你們承擔,聽候處理。” 9月3日,開證行向議付行兌付了號碼為YF0603的匯票項下金額312101美元。9月11日,議付行收到開證行第二次函電,該函電稱信用證申請人(即進口公司)已經拒絕單據。隨後,開證行退回了金額為2483361美元的單據。 受益人與開證行就上述拒付通知是否有效發生爭議。 案例剖析: 在上述案例一中,開證行9月2日發出電文中的“我們保留我們所有的權利……”這一措辭只能解釋為尚未行使拒付的權利。因為開證行對受益人或交單行而言,其主要權利就是拒付不符單據的權利,既然保留所有權利,當然意味著該權利暫時不行使,也即暫不拒付。 也就是說,該聲明沒有明確拒付的意思表示,未能反映出開證行拒付的意思,因此並不符合UCP600關於拒付通知有效要件的規定,之後發出的任何電文均不能改變這一無效狀態,因而無權宣稱單據不符。 本案中開證行在支付了部分款項後,拒付剩餘款項並退回了相應單據,其行為構成違約,因此,法院判決開證行應承擔支付信用證項下剩餘款項及利息並承擔賠償出口公司損失的責任。由該案可知,開證行不應對是否拒絕單據模棱兩可。 案例二 案情概述: 一份自由議付信用證涉及價值28.2萬美元的某化工產品,議付行為任何銀行,付款日為提單日起90天,裝運港為新加坡任意口岸,卸貨港為中國上海,最遲裝運日期某年10月10日,貿易術語為CIF中國上海,信用證有效日為該年10月25日。此外,該信用證還規定,受益人須提交2/3套已裝船清潔提單。 出口商作為受益人,向議付行提交了包括兩套(2/3)提單在內的全部單據。該年10月26日,開證行收到單據,經審單後發現有六處不符點,並將拒付理由告知了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同時在向進口商發出的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的銀行附言欄內留言,要求進口商于該年10月31日前由授權人員簽署意見並加蓋公司印章後送交開證行。 進口商于限期內在該通知書付款人欄內簽署了“同意承兌並到期付款”的回執意見,並在該文件上加蓋了進口商的財務印章。但是,該年11月1日,開證行仍然基於以上單據不符點做出拒付處理決定,並將拒付決定以電文方式發送給了交單行。出口商由此與開證行發生爭議。 案例剖析: 在上述案例二中,依據UCP600第十六條的規定,即便開證申請人接受了不符點,開證行也擁有是否接受不符點的最終決定權。如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開證行的利益,防範進口商與出口商惡意串通坑騙開證行。 本案中,據開證行調查,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已經被進口商憑出口商提供的一套(1/3)提單提走,導致開證行對信用證下貨物失去控制權。此時,如果開證行也同意接受不符點單據的話,萬一進口商到期未能償付開證行款項,開證行就將面臨錢貨兩空的巨大損失。果然,隨後進口商因為經營不善而陷入了資不抵債的困境。 相關法規: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在第十六條“不符單據及放棄與通知”中明確指出,開證行的拒付通知必須同時滿足如下四個條件方為有效,否則開證行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 1. 必須給予交單人一份單獨的拒付通知。 2. 拒付通知必須聲明:銀行拒絕兌付或議付;銀行憑以拒絕兌付或議付的各個不符點。 3. 拒付通知必須表明單據的處理方式,即銀行持有單據等候交單人進一步指示;或開證行持有單據直至收到申請人通知棄權並且開證行也同意接受該棄權,或在同意接受棄權前從交單人處收到進一步指示;或銀行退回單據;或銀行按照先前從交單人處收到的指示行事。 4. 拒付通知必須以電信方式發出,或者,如果不可能以電信方式通知時,則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但不得遲於提示單據日期翌日起第五個銀行工作日終了。 創世紀企管諮詢有限公司公司 關務部提供 ■《會計稅務》【新法介紹】環境保護稅2018年1月1日起征 一、環境保護稅開徵背景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大力推進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續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品質有所改善。但總體上看,我國環境保護仍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惡化趨勢未得到根本扭轉,部分地區環境污染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影響了正常生產生活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已刻不容緩。黨的十八大報告和我國“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環境保護制度,加大環境治理力度。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檔中明確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因此,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1979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汙費制度,排汙費徵收效果總體是好的,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正常發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
環境保護稅雖然是一個全新的稅種,但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從排汙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轉換過來的,也就是由“費”改成“稅”的,並且是在以原排汙費徵收制度為基礎實行平移,根據現行排汙費專案設置稅目,將排汙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現行排汙費徵收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和雜訊的超標分貝數作為計稅依據。
二、環境保護稅的主要內容 1. 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保證環境保護“費改稅”工作平穩過渡,此次環境保護稅納稅人的確定與環境保護法有關繳納排汙費的規定進行了有效銜接。《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上述對納稅人的規定,在納稅義務上對兩種情況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二是居民個人不屬於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考慮目前我國大部分市、縣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進行集中處理,不直接向環境排放。同時,為平穩實施費改稅,避免增加納稅人負擔,所以在立法安排上,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個人未列入徵稅範圍。
2. 環境保護稅的徵稅物件。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雜訊是影響環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國際上一般都選擇對這四類污染物徵稅。我國現行排汙費的徵收物件也是這四類污染物。參照國際經驗,並與我國現行排汙費制度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徵稅物件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3. 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按照2014年9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調整排汙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於2015年6月底前,將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汙費標準分別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為實現排汙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環境保護稅以現行大氣、水污染物排汙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同時,按照稅收法定原則,為避免地方裁量權過大,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即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級政府提出並報同級人大決定。我省的稅額標準經省人大通過確定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少量水污染物為1.5元,基本上是按是低標準。詳見稅目稅額表: 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
4. 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環境保護稅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計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計量較為複雜,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雜訊等計量標準不盡相同。為此,稅法對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分別作了規定: (1)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 (2)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3)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比較複雜,為保證真實、準確地監測和計算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A. 是要求重點排汙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按自動監測資料計算排汙量。 B. 是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企業,要求其開展自行監測,鼓勵委託協力廠商機構開展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獲得的有效監測資料可作為繳稅申報依據。 C. 是對污染物種類多且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排汙係數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 D. 是不能按照前三種方法計算的,按照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相關計算方法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5. 不繳納環境保護稅的情形。為了減少污染物直接向環境排放,鼓勵企業和單位將污水和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稅法規定兩種情形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A. 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B. 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一律納入徵稅範圍,依法徵稅。同時,稅法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其政策目的就是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
6. 暫免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情形。《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了5項暫予免稅的情形: A. 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 B. 是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流動污染物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免徵稅。 C. 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達標排放的污染物免繳排汙費,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暫予免稅。 D. 是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暫免徵稅。 E. 是國務院批准暫免徵稅的其他情形。
7. 減收環境保護稅的情形。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實行差別化徵稅政策,《環境保護稅法》根據納稅人排放污染物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程度不同,設置了兩檔減稅優惠,即納稅人排汙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徵稅;納稅人排汙濃度值低於規定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徵稅,進一步鼓勵企業改進工藝、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8. 環境保護稅的征管模式。環境保護費改稅後,徵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但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監測計算專業性較強,單靠稅務部門一家是無法獨立完成環境保護稅的徵收任務,因此,環保稅的是採用“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協同、資訊共用”的稅收征管模式。即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管理,環保部門依法加強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環保部門與稅務機關須建立涉稅資訊共用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資訊資料。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納稅人自主如實申報納稅的義務,明確了稅務機關徵稅的主體責任,並要求環保部門對納稅申報資料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依法進行技術覆核,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征管工作。 創世紀企管諮詢有限公司公司 稅務部提供 |